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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促民航、交通带旅游

有了它,通航飞行更有“底气”

来源: 编辑: 更新于:2018-10-15 阅读:

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我国通用航空发展步入快速发展轨道,但受制于空域结构复杂和飞行计划审批不便等影响,通用航空潜在需求长期得不到释放,“飞不起来、飞不顺畅”成为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关键瓶颈。

根据国际经验,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是解决通用航空飞行申报和运行监控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通用航空飞行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被业内人士视为促进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良药。在《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之际,记者专访了民航局空管办相关负责人。


适应需要

为通航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问: 此次《方案》的出台有什么背景和重大意义?

答: 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看待《方案》出台的意义。一方面,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是通用航空发展的客观需要。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国发〔2010〕25号),提出了2011-2020年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阶段要求、任务分工和落实措施。完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体系是其主要任务之一。2012年民航局按照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任务分工,组织制定了《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系统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并在民航各地区试行。可以说,近年来,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逐步开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通用航空的发展需要,但总体而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服务保障能力严重不足,无法满足低空空域有效开发利用的需要,难以为通航发展提供有效支撑,亟需加快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

另一方面,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也是服务保障体系持续建设发展的需要。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围绕“让通用航空器飞起来,让飞行爱好者热起来”,地方政府、军民航有关单位、社会有关方面在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做了许多研究开发建设工作。但由于缺乏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现行的指导意见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建设和管理的需求,急需尽快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因此,加快构建行业社会共建、军民融合发展、服务高效便捷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对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问: 此《方案》适用于哪些低空域飞行?

答: 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国发〔2010〕25号)将低空空域划分为管制、报告和监视三类空域。其中,在低空报告和监视空域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并接受飞行服务;在低空管制空域中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按照现行体制实行飞行计划审批,接受管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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