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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促民航、交通带旅游

【深度好文】如何破解通航起飞难题?

来源: 编辑: 更新于:2018-9-5 阅读:

二是军民未能有效融合导致作用有限。这一阶段的飞行服务试点是由军民航分头推进的,限于体制与历史的问题,双方缺少协调融合的工作机制。而在运行现实中,低空飞行运行的审批与服务需要军民航双方的共同支持,运行需求与现实体制的差异长期得不到解决;

三是功能标准不统一导致兼容性差。由于缺少统一的标准规范,加之这一阶段的飞行服务站建设主体不一致,导致各站在系统构架、面向需求、功能模块、软硬件设备方面差异较大,同时与民航、军方现有系统存在差异。

2.新一轮低空飞行服务体系建设思路

“十三五”以来,以四川等省份为代表,国内开始兴起新一轮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尽管这些试点尚在过程之中,但在思路与运作模式上,已经有了一些共性的特征可以总结,以供其他省市借鉴。

一是在定位上,强调管理协同而非技术创新。现阶段,我国空域属性及管理体制层面的根本性变短期内难以实现。在充分认识和尊重这一现实背景的前提下,本轮低空飞行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应是满足低空空域飞行监视需求,并以此提高飞行计划审批效率。为此首先要明确,新一轮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是搭建管理平台而非探索技术创新,即:一方面要区分低空飞行保障体系的主要与次要功能,将通信、导航、救援等定位于可选功能以降低技术难度、控制成本;另一方面要解决计划审批背后的信任机制和激励机制,以充足的政策与资源支撑改革试点。

二是在路径上,旗帜鲜明的坚持军民融合。低空飞行计划审批离不开军民航的协同配合,低空飞行服务功能的实现需要军民航支持,“十二五”的试点已经证明,离开军民航任何一方,飞行服务站的功能都难以真正实现。从技术角度,低空飞行服务所需的一些基础设施军民航已有规划和建设,重复投资将带来资源浪费。因此,新一轮低空飞行服务体系建设要坚持军民融合,在规划、建设与运行过程中应当符合军民航相关规章、标准和程序,设备准入、运营资质、信息接口、工作界面都应当满足与现有军民航运行系统的兼容协同,避免后期运行中的障碍。

三是在主体上,省级政府推动本任务更加适宜。通用航空飞行运行的基本特点,决定了其效用覆盖数百公里区域,一个有效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必须遵从通航飞行的特点,这也决定了开展低空飞行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以省级政府更为适宜。同时,低空飞行涉及的军民航单位,上至总部机关下至具体基地、指挥所或监管局、空管站,省级政府及其下设部门能够同时与这些部门对等协调。

3.当前亟待推进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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